首页| 论坛| 消息
主题:第十一讲:第二部分《全数命理学》基础 第三篇 命 第四章 五行生克
回帖:第四章五行生克
本讲开始以前先说明一件事:
第九讲发给学员信箱的内容,属《全数命理学》的核心部分之一。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,学员不得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场合以任何名义公开这些内容。
希望大家自觉遵守!

第一节 概论五行之间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。生克是矛盾的两个方面,也可理解成阴阳的两个方面,所以说五行含有阴阳。相生相克是事物的普遍规律,是事物内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。生克是相对的。没有生就无所谓克;没有克也就无所谓生。有生无克,事物就会无休止地发展而走向极端,造成物极必反,由好变坏;有克无生,事物就会因被压制过分而丧失元气走向衰败或死亡。比如水稻,化肥对它有生的作用,如果化肥用量过大,施肥次数太多,就会使水稻徒长,苗株虽比正常的粗壮高大,但却不会结果实。食物营养对人有生的作用,营养过剩就会导致肥胖病。这都是由于生的过分或有生无克造成了事物的物极必反,由好变坏。反过来说,病虫害对水稻是克的作用,如果病虫害过分严重,又不使用农药去治,就会大大降低水稻产量甚至颗粒无收;疾病对人体是克的作用,人体受疾病的侵袭,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疗,就会使体质日益下降,严重者还会死亡。这就是克的太过或有克无生导致的后果。所以,有生无克,有克无生,都不是好事。只有当生克达到相对平衡时,才有利于事物的稳步发展。
五行生克的相对平衡,就是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。这种平衡被打破,则统一随之而被破坏。这种法则适用于宇宙间的万事万物。比如,民zhǔ集中也是一对生克,民zhǔ是自由是生,集中是约束是克。过分自由就是无{系统屏蔽}主义,势必导致社会混乱;约束过分,民众无半点自由,就会导致反抗,动摇社会制度。且不能把生与吉划等号,也不能把克与凶划等号。需要生时,生就是吉,需要克时,克也是吉;不宜克时,克就是凶,不宜生时,生也是凶。生与克就是阳与阴的关系,我们不能说阳都是吉,阴都是凶。阴阳生克与吉凶的判断标准只能看是否符合需要,是否适宜。五行中对某一行来说(比如木),有生它的(水生木)、帮助它的(木助木)、克它的(金克木)、它生的(木生火)和它克的(木克土),本书把这五种对该行(木)作用的关系分别称为生、助、克、泄、耗。
第二节 五行生克的确定为说明五行力的大小,在图2.4.1中标出季五行。每个季五行均表示该行的结束及下行的开始。这样就容易看出五行的生克规律:
①临季生。如春木生夏火、夏火生季土、季土生秋金、秋金生冬水、冬水生春木。
②隔季克。如春木克季土、季土克冬水、冬水克夏火、夏火克秋金、秋金克春木。
一、五行真生
第二章中已经讲过,四季土除了本身土的特性以外,还兼有所在季节的特性。为了说明五行力的大小,在这里我们暂且把土看作季节的特性。详见图2.4.1。在秋、春、季组成的三角形中,从秋到冬是金生水的阶段,其力是3h到6h。金力-水力=3h-6h=-3h。再看三角形夏、秋、春,金力为9h,水力为6h,金力-水力=9h-6h=3h,秋金仍然生冬水。由此可见:
主生者力-受生者力≥-3h≤3h为真生。
图2.4.1 五行生克 见邮箱:lyhanshengyi@163.com
密码:ly12345678
打开收件箱查看即可。
二、五行假生图十九的秋、春、季三角形中,从秋到冬是金生水的阶段,其力差≤3h,过了冬就是金木相克的阶段,其力相差≯3h,所以:相生两行力之差(大减小)≯3h为假生,假生即为克。也可以表述为:
相生两行力之差(大减小)≯3h为假生。
三、五行正克
看图2.4.1:在三角形冬、夏、秋中,秋金力3h,春木力6h,金力-木力=3h-6h=-3h,此时金是克木的;在三角形夏、秋、春中,秋金力9h,春木力3h,金力-木力=9h-3h=6h,此时金也是克木的。所以:
主克者力-受克者力≥-3h≤6h为正克。
四、五行反克
图十九的秋、春、季三角形中,春木当令,冬后的春初木力大于6h,秋金力3h处于死的状态,春木力与秋金力的差大于3h,此时秋金无力克春木,反被春木克;当春木力升到最大为9h时,春木力-秋金力=9h-3h=6h,此时秋金仍被春木克。由此可见:
受克者力-主克者力≯3h≤6h为反克。

第三节 命局五行综合力的生克
命局中五行综合作用力的系数与单五行作用力的系数相同。
命局中有12个干支(包括命宫、胎元)再加上地支藏干和纳音五行,多个同类五行组合在一起,某种五行的综合力有时超过100h,而单个五行的力最大不超过9h,如果仍以单个五行生克公式计算力的大小,显然不合理,所以五行综合力生克公式应以命运柱数来定,即:按单五行生克的法则乘以柱数。
例如命局为六柱:主生者力-受生者力≥-3×6≤3×6为真生。
五行生克公式可归纳为:
1、主生者力-受生者力≥-3×柱数≤3×柱数,为真生。
2、相生两行力之差(大减小)≯3×柱数,为假生(假生即为克)。
3、主克者力-受克者力≥-3×柱数≤6×柱数,为正克。
4、受克者力-主克者力≯3×柱数≤6×柱数,为反克。

下一页 (1/2)
下一楼›:提问
[本部分内容设定了加密]

查看全部回帖(24)
«返回主帖